你知道吗,从今年3月1日起,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时,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都将属于违法行为。这是新民网记者从今天(27日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中获得的信息。
新民网记者看到,在此次表决通过的《修改决定》中,新增了对父母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乘车的相关约束。其中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坐在副驾驶座位”;此外,“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记者亦注意到,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修改决定》中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并“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流浪、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等。同时还明确,发现未成年人逃学、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寻找”。
对于未成年人的救济也有相应规定,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要求公安等发现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护送其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场所接受救助;而民政部门则应当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通过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收留抚养。
另外,《修改决定》中还明确,今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在门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如果违法接纳未 成年人入内,将被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据介绍,《修改决定》表决通过后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