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为了确保班车行车安全和对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对违反“班车服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一条:驾驶员没有按以下条款办理的,经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质监人员调查核实,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整改合格后,以观后效。 1、车辆内外整洁、无油污,漆皮和镀件光亮、无明显脱层、前后车辆牌照号清晰。 2、所有灯具、倒车镜、后照镜、装饰件及覆盖件完好无残缺。 3、音响、 麦克风使用良好,空调机使用正常,风口调节器调节灵活。 4、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完好明亮,无明显裂纹、无泥斑点。 5、轮胎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6、座椅牢固、靠背调节灵活,车厢内行李架牢固不松动,窗帘、垫套整洁,地毯清洁不破损。 7、车厢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且保持完好状态,并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二条:驾驶员没按以下条款办理的,由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质监人员当场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1、班车客户单位标志牌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显著位置,驾驶台不准放置杂物,车上必须配备清洁袋;清洁车厢卫生用的扫把、拖把等不得堆放在车厢内。 2、车厢内清洁无异味,保持空气清新。 第三条:驾驶员有以下条款所列行为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1、驾驶员上岗时没有佩带胸卡,口嚼口香糖,着装不整洁,仪表不端正; 2、推光头、留长发(头发不过耳)和留胡须等; 3、发车前,驾驶员没有认真检查车辆,没有将车辆开到指定地点,没有按约定时间预先十分钟开放冷气。客户上、下车时,不主动打开车门,等候客户时不耐心,擅自远离车辆,用喇叭催促客户; 4、班车过程中,擅自决定出车、收车具体时间的; 5、故意刁难、不配合客户工作的; 6、在行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手机的(耳机接听一分钟内除外)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 7、在班车过程中驾驶员的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 第四条:驾驶员有以下条款所列行为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由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删除该驾驶员在中心电脑数据库里的备案记录。 1、上岗时穿拖鞋或高垫鞋,将脚放在驾驶台上; 2、上岗时,男性司机着短裤,单穿背心,赤足光膀的; 3、怠慢、刁难、顶撞游客的; 4、驾驶员违反规定索要礼品或提出其他非正当要求,有损害客户合法经营和利益的言谈举止的。 第五条:客户离车后,由于驾驶员的原因造成客户物品被偷、被盗的,一经查实,由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第六条:驾驶员酒后驾驶的,一经核实,由公司解聘该驾驶员。 第七条:车辆因故抛锚无法正常营运时,驾驶员没有及时报告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做好客户安抚工作的,第一次由车队对该驾驶员予以警告,引起书面投诉,并对该驾驶员处以停开培训。 第八条:驾驶员强迫客户按其意愿填写公司班车客户单位服务质量跟踪表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第九条:因驾驶员迟到让客户等候,并引起书面投诉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第十条:驾驶员携带亲友,随意停车办理私事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按照派车单行程行驶,配合客户做好安排。客户临时要求改变线路或延长活动日程时,应及时联系调度中心并听从安排;如没报告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或调度中心而延长班车时间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罚款、培训、整改、直至除名。 第十二条:驾驶员、车辆违规处理信息定期公布与合肥倍思特汽车租赁公司信息栏。 |